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第27条父母为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由下列具有监护能力之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二)外祖父母;(二)兄妹;(三)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批准,村委或民政机关同意。第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ii)配偶;㈡由下列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作为监护人;儿童;㈢其他近亲属;㈣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居住地之居民委员会批准,村委或民政机关同意。第29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在遗嘱中指定监护人。第30条具有监护资格之人,可协议决定监护人。
该协议规定监护人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31条监护人之决定,如有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住委、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无人保护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作为临时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后,不得自行变更,如有违反,不能免除被指定监护人之责任。第32条无法定监护资格者,其监护人应由民政部门担任,其住所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第33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可与其近亲、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并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第34条监护人有义务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权是指监护人依法行使其法定权利。
如果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负法律责任。由于突发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生活在无人照看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35条监护人应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义务。除非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其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时,应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在做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责任时,应尽量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和协助被监护人进行符合其智力、心理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不应干预其对被监护人有权独立处理的事项。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依有关个人或组织之申请,予以撤销,准备好必要的临时监护,并且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㈠犯下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不履行监护义务,或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并拒绝将其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造成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三)对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犯的其他行为。根据本条,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老年人法律组织、民政等。
上述人员及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第37条被监护人抚养、抚养、抚养、抚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经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第38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如确有悔改行为,人民法院经申请,可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予以恢复,被监护人和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同时解除监护关系。
第3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确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权终止后,被监护人仍需监护的,由其法律规定。实际上,夫妻双方并非对方的监护人,因为需要监护的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婚姻关系后对方因某些其它事件突然转变为精神病人,则配偶为精神病人的第一监护人。扩展阅读:离异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如何确定撤销监护权的条件具体有哪些是哪些,监护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