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
4.最高刑期为37天。
法理基础: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羁押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