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刑事拘留才会有一个案子。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调查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刑期通常为三天,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流窜作案时,可将其羁押延长至三十天(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有关规定),刑期内公安机关侦查的,如认为犯罪证据确凿,应当保送检察院批捕。对证据不足或情节明显并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在被刑事拘留之后还可能出现案件底(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但还是有一条路可以走,所以不可能留下一个案子的底部。
羁押期间可以请律师,律师对刑事案件的介入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审判阶段、公诉审判阶段。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被告出示律师执业证明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不迟不超过四十八小时。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