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接到执行逮捕通知后,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实施逮捕的程序为:1.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2.被拘捕者不得少于2名。当被拘捕时,必须向拘捕人出示拘捕令,并要求被拘捕者在拘捕令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如果被捕者拒不签署逮捕证或按手印,则在逮捕证上注明。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