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抚养费用的数额应考虑下列三个方面:
①儿童的实际需求;
②双亲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实际生活水平。[1]
离异后,不与其子女同居的父亲/母亲按收入情况分成:[1]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一般可达到每月总收入的20%-30%。抚养两个以上的孩子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收入的50%。[1]
在此,月工资总额是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1]
②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①按当年的收入或该行业的年平均收入确定抚育费的数额。[1]
通常参考《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额参照标准》确定的年平均人均收入、年平均生活费用计算。[1]
③特殊情况下,如果孩子长期患病,或者孩子有残疾,可以适当增加。[1]
相关费用
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抚养费”,是指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抚养费”。
目前还应负担在校接受高中或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但由于上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或因考分不足而产生的资助费用,不应被视为抚养人。
未经父母双方同意,孩子就读时,家长或母亲有异议时,可以免除学费,并由母亲/父亲同意支付。
如有需要,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没有法律根据,家长可拒付。
孩子因重大疾病或绝症需在社会医疗保险可报销的情况下报销,如子女因肾衰需更换肾脏的费用,孩子得了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等都不在抚养费的范围内,只有在道德上,父母才能负担这笔费用。在法律上没有承担这一成本的义务。[2]
变更情况
抚养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形。增加的抚养费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原有价格调整外,原定金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需要,或子女升学,实际上所需的抚养费超出预期的金额之外;也可能是由于子女患病,赡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和他们的生活水平有很大的差距等等。与之相反,有给付义务的父母或母亲,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免除给付抚养费。减刑情形,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上相当困难,无力支付原金额,而抚养子女一方可以支付孩子的大部分抚养费,则可以请求减少给付。
与离异有关的费用要在离婚时确定,如果双方正在进行协议离婚的话,那么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就要达成一致,然后由双方签字。假如要通过法庭起诉离婚,那么要由法庭作出判决,决定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