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嫌疑人在侦查活动中的羁押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有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可以要求其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如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补充侦查。
补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移送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在二次补充侦查中,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作出判决,但不能超过三个月。如果案件中可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且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由变更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计算。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三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期时,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对于被判死缓、终身监禁、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罚金。对于被判监禁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死刑之前,剩余刑期不超过三个月,由拘留所执行。对于犯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未成年人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对罪犯进行及时收押,并通知罪犯家属。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发给释放证。如果公安机关已经通过侦查掌握了某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证据的,向检察院提出逮捕请求一般会被受理。但是即便是对这类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检察机关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结案件,参与审判的公职人员将受到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