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1.具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所称的证据表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存在以下情况:(1)已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为嫌疑犯所为。(3)证实嫌疑犯所犯罪行的证据已经得到证实。2.可处以较高刑期。3.采用保释、监视居住等方法,还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而且必须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情况比较常见,可分为两类,一类涉及犯罪,但不适用于批捕,另一种行为没有犯罪,或犯罪情节较轻,可不予批捕,如身体有病或正在怀孕等;司法部门不批准逮捕也应向当事人说明有关的原因和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