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分期付款的抚养费,可在17岁至18岁之间追讨;17岁前,可要求非直接抚养一方支付相关费用,但如果对方拒绝,法律不干预;另一方愿意给付的,法律也不禁止。
2.如果约定一次性支付,或者约定不清楚,或者没有约定,而另一方一直没有支付,则可以要求对方全额支付。
3.如果家属已超过20岁,即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则无论怎样,无论怎样,均已在原则上丧失了强制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在这个时候,对方愿意付出,还可以。
无论何时,即使已经超过时效,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方没有拒绝,法院不会以超过时效而主动驳回起诉。自然,对方如果已经因时效而抗辩的话,那法院也只能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