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相称性,夫妻一方不得阻碍另一方平等地享有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夫妇在共同财产上要共同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包括: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承担,共同财产不能充分负担时,夫妻各自承担个人的财产或提供家务。居民生活费主要包括:
(1)维持婚姻共同生活的成本;
(2)儿童抚养费用;
(3)家属所需医疗费;
(4)夫妇一方或双方及其子女所需的教育费用,职业培训费用;
(5)其它涉及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费用。
最基本的原则是家庭生活费用由夫妇共同负担。对于拥有共同财产的,首先要由共同财产承担,没有足够的共同财产时,分别按个人财产或提供家务活分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共同债务的偿还,首先要用共同财产清偿,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分别对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为管理共同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应以共同财产承担。从严格意义上讲婚姻礼金实际上不等同于在结婚前先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彩礼,因此对于礼金性质的认定,就无法根据彩礼的性质做出判断。因为大多数礼金都是在举行一场婚礼时,由双方各自的亲朋好友送出,属于婚姻期间的赠与,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则应视为对夫妻共同的赠与,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