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被拘留的人是现行犯或主要嫌疑人。
目前的犯罪就是犯罪嫌疑人,而重大嫌疑人则是指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证据。
2.一种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
对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公安机关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羁押作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典》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情况。警察可以先行拘留:
(1)准备犯罪.犯下罪行或在犯罪之后立即被发现。
(2)被受害人或在现场看到的人指认为犯罪的。
(3)在附近或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在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走或在逃。
(5)可能造成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6)不具名.住址,身份不明。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有重大嫌疑。
3.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羁押和执行拘留的权力;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具有下列两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对:
(1)在犯罪后试图自杀.逃离或在逃;
(2)可能造成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只有在刑事法庭已审理完毕、犯罪嫌疑人已在监狱服刑期间,家属才能与其见面。因此基本上从刑事拘留一直到案件移交复审,家属都没有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的机会。拘留中心的工作人员并非不允许家属探视,而是在看守所里,这些工作人员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