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1)贷款罪与违法给予关系人的区别1。前一种方式提供给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个人;后一种是给予关系人贷款。2.行为表现不同。前一种形式是以玩忽职守或滥用权力的方式发放贷款给关系人以外的人;后者则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贷贷款或提供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者。3.犯罪行为的具体标准有所不同。前一种方法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后一种要求造成较大损失则可构成犯罪。

(二)玩忽职守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其职责,不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不正当贷款罪和渎职罪的区别主要有:

l.侵犯对象不同。前一种行为侵害的是国家财政管理秩序,后一种侵害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前一种类型的贷款,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放贷,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仅表现为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还有严重的政治后果等等。

3.主体要素不同。前一类机构的主体是中国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人员,后者的主体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无法作为主体。法律实务中,对非法发放贷款罪无罪辩护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尤其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一类是银行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如果该人可能不知情,也有可能有无罪辩护,也有可能没有被判无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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