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严格区分以送养为名出卖孩子的行为和民间收养行为之间存在的界限。要区别二者,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纯目的,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利益。同时,对于家长为了收取显然不属于营养费的费用而把孩子“送”给别人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认定这是出卖自己的亲生孩子,应当以拐卖女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也不存在对被买儿童进行虐待的行为,如辱骂、捆绑等。如他人不能阻止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获救,则可从轻处罚;如果被买妇女的意愿遵照,未制止被拐卖妇女、儿童返回原居住地的行为,对该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在原有法律条款中,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未制止被拐卖的妇女,孩子回到原住地,不会虐待被买儿童,例如辱骂、捆绑、不妨碍其他人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虐待,如果孩子获救,该人可以免于刑事责任。因此,目前实施的法律,对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惩处。
《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凡是收养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到民政部门登记,经过登记收养关系即成立。办理收养手续流程之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收养人和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时,一方面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满足一定的条件,另一方面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对签订的收养协议去公证处公证。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国家鼓励公民的收养协议办理公证。这是因为经过公证的收养协议更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