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拘留期间,不允许家属见当事人,只能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查阅卷宗,调取有利证据,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了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对罪犯的羁押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进行羁押;目前的犯罪,就是犯罪嫌疑人,而重大嫌疑人则是指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证据。二是一种法定的紧急情形。对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公安机关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羁押作了不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