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应立案追诉:(一)非法发放贷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㈡非法发放贷款,经济损失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尽管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但毕竟确实发生了借贷行为,所以当事人还是要依法偿还。不单要对违规发放贷款案件进行追查,还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还将依其行为受到追责,例如有的人甚至连私刻单位的印章都不知情。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