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可以修改:婚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约定或判决的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增加的抚养费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原有价格调整外,原定金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需要,或子女升学,实际上所需的抚养费超出预期的金额之外;也可能是由于子女患病,赡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和他们的生活水平有很大的差距等等。与之相反,有给付义务的父母或母亲,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免除给付抚养费。
减刑情形,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上相当困难,无力支付原金额,而抚养子女一方可以支付孩子的大部分抚养费,则可以请求减少给付。一种免责情形,一种是有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而被改造,无力给付;另一种是扶养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对父亲或继母自愿承担责任,他方可以免除责任;如果父亲不愿意支付,仍然要按照原来的金额支付生父或生母。不得以抚养方再婚为理由减少或免除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