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情节严重,危害较小,(二)该罪行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㈢免予处罚;㈣根据刑法告知的犯罪行为,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五)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可免除刑事责任。罪犯在上述条件下进行辩护。罪犯可根据自己案件的实际情况,自行进行有关无罪辩护,为自己辩护时,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和犯罪事实进行辩护。有关受害人也可为相关的诉讼辩解,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办理要求自己赔偿自己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