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嫌疑犯.被告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判处监禁以上刑罚,采用保释措施并不足以防止出现下列社会危险,应逮捕:(1)可能犯下新罪行的;(2)实际存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危险;(3)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共谋的;(4)对受害人.告密者.控告者可能进行打击报复的;(5)可能自杀或逃跑。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可判处十年监禁以上刑罚的,或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处以监禁以上刑罚;曾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者,应将其逮捕。受保释.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逮捕。总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拘后,如果认为有必要逮捕的,应当提请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准许签发逮捕证,办案人员在逮捕手续结束后一天内,应通知家属,一般采用邮寄方式。家人获知被逮捕后,可尽快委托律师介入此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