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可能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案件仍可进入公安侦查阶段,只有在审查诉讼阶段,检察院才有决定不诉诉权。对事实不明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对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案件应予以撤诉,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明显,损害较小,(二)该罪行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㈢免予处罚;㈣根据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行为;没有通知或者撤回通知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命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