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被保释:㈠可处以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㈡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会发生保释;(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已怀孕或正在给婴儿喂奶的妇女;不会发生保释;(4)保释期满后仍未完成保释,需采取取保候审方式。
《刑法》第53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保证金。在此基础上,取保候审有担保人担保和担保担保两种方式。对于同一名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一)担保人保证保释担保人担保又称为人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担保人并出具保函,保证被担保人进行调查,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担保人保证的特征是保证以担保人的信誉等,不涉及金钱。一是通过担保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被告实施不会逃避或阻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精神和心理强迫;另一方面,可使用担保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进行监督、教育、教育,被告人遵守法律,执行应尽的诉讼义务。
(二)保释保证金担保又称财产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缴纳保证金,出具担保书,保证被担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或阻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书随到随到。保释的特点是,利用经济利益,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采用保证金担保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数额。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