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处监视住处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这种措施有利于侦查机关。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公检法机关与律协双方力量展开了多轮博弈、搏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应运而生。规定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一种方式,如果当事人不适用一般监视居住的话,是可以指定居住监视居住的,而且监视居住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新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内执行;无固定住所的,得在指定的住所内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罪,特别是受贿犯罪,在居住地执行有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到指定的居住地执行。可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严重受贿罪,衡量“重大”的标准有3种;行贿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牵涉到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