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也就是说,犯罪准备的目的是顺利开展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反映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2.行为人已经为犯罪的实施做好了准备。这种准备活动主要有两种法律规定:一种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实施。准备好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于杀害和威胁受害者的各种凶器和物品;各种用于伪造货币、票证和印刷的器具和材料;各种用于掩护犯罪活动、消除障碍、销毁犯罪证据的工具和物品。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方法也不同,主要包括制造、维修、改装、购买、借用、欺诈、盗窃等。
第二,为实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是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例如,为了实施犯罪,提前检查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机会,听取受害者的下落,练习犯罪手段和技能,制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伙伴等。从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在实施犯罪中的作用来看,在开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只表现出犯罪意图而没有准备犯罪,那就不是犯罪准备。根据刑法的规定,预备犯可以比既遂犯更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只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尚未开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低于既遂犯。因此,对预备犯的处罚可以比既遂犯轻,比既遂犯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不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预备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预备犯通常出现在犯罪尚未实施的阶段。此时,行为人仍在为犯罪准备相应的犯罪工具或准备,如踩踏等。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为在准备阶段停止,构成犯罪准备。如果犯罪行为在实施阶段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此时通常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在处罚上,未遂犯与预备犯不同。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为在准备阶段就停止了,构成了犯罪准备。如果犯罪行为在实施阶段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行为,一般认定是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