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法律规定的发放贷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是指能够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职员。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物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但不包括外国金融机构。该职员也不是所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是指直接负责信贷业务的调查.经办的信贷人员和拥有贷款审核批准权的经理。其中以信用社主任.贷款人为主,笔者认为也包括原信用站会计.储金会经营信贷的职员。
(二)违反法律规定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对“重大损失”的后果认识不清,或者认为可以避免“重大损失”。但是,行为人一般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有一定的认识,如发放假名、冒名贷款、发放跨地区贷款等。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秩序。财政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其中,信贷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放贷不当,造成资源浪费,如向某些产能过剩行业投放贷款,就会导致资源配置失调,国民经济无法健康发展,因此,维持贷款管理秩序十分重要。与此同时,信贷资金管理不当,也侵犯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权。
㈣非法发放贷款的客观方面1.行为的违法性。刑法第9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法律、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性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这条法律.行政条例是狭义的,不包括部长级条例和其他普遍行政措施。但部长级条例和地方性行政措施,都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做出的,某些细则的规定,也可以根据其认定行为的违法性。
比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授予权力,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具体表现。2.《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表现为两种情况:(1)向关系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第一,是无所作为。(2)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提供贷款。人际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2款中,确认商业银行关系人是:(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察.经理.信贷业务人员及其亲属;(2)前项所列人士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公司.商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关系人的贷款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一是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二是对关系人的放贷条件要好于其他家庭借款人的相同条件。
3.行动造成的损失。违法乱纪的发放贷款罪是将不顾一切的行为,要给犯罪的后果造成一定的后果。因此,如何定义亏损就成了关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南》将“损失”界定为:在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措施和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后,仍不能收回本息。根据实际情况,可从以下几方面认定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法定程序破产,并且不能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对犯罪人负责,造成超出时效的情形;4)有证据证明债权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如有违规行为,应主动予以追缴,并拟补国家及有关集团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案件,我国的办案机关应当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积极地作出判决,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还可以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