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要件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里所谓的“公司”,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设立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被称为“企业”,系指除上述公司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额注册资金和一定数量从业人员的营利经济组织,例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和各种服务行业、运输业等经济组织;其它单位指除上述公司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企业之外,包括集体、私立机构和各类团体等非公有制组织。侵害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非仅指已经存在于公司的“动产”,拥有企业,其他单位拥有,经管理的资金(包括人民币、外币、证券等)并且还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产,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拥有的债权。
在财产形态上,犯罪对象包括厂房、电、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有形物与无形物。主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化为三个方面:一、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和职务上的便利。职务,是指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尽管并非直接行使职务或职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其职权或地位所构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利用其职务或地位而获得的便利。
(1)使用本公司主管、分管、执行、决定或处理某些事务及管理某些事务的权力;(2)依赖;以自己的权力进行指挥,影响下级或利用其他人的职位、职位的权限;(3)依靠,凭职权,掌管、左右他人、或运用其职权,如单位领导利用调动、调动、调动、处理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员工利用单位临时把财物,例如房子等留给自己使用,保管权等。对于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而只是利用工作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在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获得财物,也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二、不得侵占本单位财产,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建筑、设备、存货、现金、专利、商标等具体形式。违法占为己有,即以侵吞、盗取、骗取等各种方式,将本单位财产化作私用,同时将依法持有的单位财产视为己物并予以处分,使用、收缴即变为一切行为,如果把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虚报所有权,标价出售;将单位房屋,出租给他人,将其登记为己有;或隐瞒其保管,谎称已被盗、丢失、损坏等,并首先不占有单位财产但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盗取、侵吞、私分从而变成私人财产的行为。
无论是先持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盗取、骗取的方法变为己有,只要实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利用职务之便作出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就构成本罪。需要指出的是,犯罪人对该单位财产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它就会继续存在,但是它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的结果的继续,而不是该犯罪的继续。如果侵犯成功,则应视为已遂。对于犯罪未遂,要视侵犯是否完成而定,若未完成,则为未遂论处,如会计人员故意不记帐,而未结帐,则以未遂罪论处。
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只是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而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数额较大的起始额而言,则也不能构成本罪,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标准二倍、五倍执行。一条贪污、受贿罪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2条贪污、受贿罪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没收财产。依照上述规定,数额较大的有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的,有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是数额巨大。如涉嫌职务侵占检察院未批捕,一般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尚不完善。警方将对其进行二次侦查取证。如有证据证实嫌疑人涉嫌侵犯职务,将予以逮捕。民警在嫌疑人获释后将对其进行相应的监视居住,以配合侦查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