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并不一定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对于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是不够的,而且要逮捕。是依法逮捕的。”
拘捕三个主要条件:1.犯罪事实的证据;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与前提条件。(1)有证据表明所犯罪行。因此,需要在某些证据中证实某一发现者的存在;(2)有证据表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3)证实嫌疑人犯下罪行的证据已经证实。如嫌疑犯有若干项罪行,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项,即符合“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条件。
2.可处以较高刑期。那就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为法律条件。对那些可能判处监禁的人.被告,法律规定,可处以监禁,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适用逮捕,而对可能判处管制.监禁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罪犯.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3.采用保释.监视居住等方法并不足以防止其出现社会危险,而且必须进行逮捕。这个问题要从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来考虑。也就是说,如果只具备上述二个条件,还不能逮捕,还取决于逮捕的必要性。
一般来讲,这个条件主要从二个方面进行考察:(1)案情严重与否;(2)嫌疑犯.被告人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果对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足以防止社会危害的,则不应逮捕,而应使用较轻的强制措施。要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处理批捕问题,尽管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只要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灵活运用,在处理问题时不会有过多的漏洞,但在具体的规定中会有更多的法律证据,一旦他们被逮捕,则相关的证据处理将具有积极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