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的,应于受理后二个月内判刑,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案件中可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且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