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子女,另一方支付一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其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

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

处理不给抚养费的方法有: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一种是上法庭。这里有两个主要的途径。

此外,有关儿童抚养费的金额,也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类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定期支付抚养费,有条件者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养费。

如夫妇双方同意离婚,应由对方根据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以使对方履行其义务,根据这一协议,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如果法庭调解离婚,则除《离婚调解书》外,还有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其中应该有对子女的抚养条款,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执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重新裁决,强制执行;离婚判决中可以根据离婚判决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条款,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

相关法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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