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贷款有关的规章.系统;

(二)本罪的客观性表现为:1.犯罪人有违反与贷款有关的法规.制度.纪律的行为;2.违规发放贷款导致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3.违法者是关系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外,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故意是指故意。肇事者在明知故犯,明知故犯,有意无意地违背国家财政和贷款管理制度,并希望出现此种情况。非法发放贷款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国家贷款管理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种重要金融业务,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如放贷机构在办理放贷业务时疏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如对还款能力或信用状况未进行认真调查,随意性地评定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也会造成国家贷款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并非所有违规发放贷款的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因为非法发放贷款罪属于数额犯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非法发放的贷款金额必须在100万元以上,人民法院才会审理,而对于非法发放贷款给犯罪分子造成巨大损失的,即使未达到数额也应该定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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