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批捕需要经过的时间是:这中间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期为两个月(案情复杂的,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侦查一个月)。案件再转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通常持续1个月(当然也可以视案情的需要酌情延长)。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警察应当继续对案情和证据进行整理,然后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交的起诉材料后,一般在1个月内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及适用对象。批准权的有效期自签发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需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