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条件支付期限。是从出生到十八岁的。2.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而言,即已满16岁不满18岁,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家长可停止给付抚育费。3.有条件给付期限。一般而言,还没有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工作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是他们的收入不够养活自己的成年子女;如果还在上学,父母仍然应当承担抚育费。如有年费问题,可以每月发放,也可以按季度发放。
近代社会,进入大学学习,几乎成了生活的必经阶段,甚至有的孩子还要求父母支付高额的留学费用,对子女提出诉讼的情况也并非罕见,但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家长所养育的孩子只指“还在上学,受过高中或以下教育;或失去或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显然,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已经不属于父母的抚养费了。
另外,离婚前一方长期停付抚养费的,离婚后一方可以酌情补缴部分或全部抚育费用。可以看出,自己在放弃抚养权的同时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也有部分夫妻在离婚时,父母双方都不愿共同抚养孩子,两人都是直接将子女交给家中的老人抚养,这些问题,在法律体系中,无法强制介入,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还有许多方面是不能很好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