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领养的子女,另一方不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费用由双方承担;
2.夫或妻一方领养的子女,另一方一直反对的,离婚后,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领养一方抚养。
3.夫妇收养的儿童,在未解除收养关系之前,应当根据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抚养费。若夫妇决定起诉离婚,且暂时不能取得分居的结果,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仍需向子女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是否可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制度来确定抚养费,分居期间可由离婚的夫妻双方协商赡养子女的费用等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