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保释:
(一)可处以控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导致社会危害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而不造成社会危险的;
(四)拘留期已满,案件尚未结案,需要取保候审。羁押、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52条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无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申请流程都是相同的,无非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由司法机关进行复审,做出答复。但从近几年发生的这些大小刑事案件的实际侦查过程来看,检察院批捕后,几乎都没有同意保释。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