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对于婚姻效力问题是不适用调解的,须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之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之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属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按照照顾没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的原则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纠纷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将对婚姻效力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判决,可以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