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
2.非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部门或银行工作人员向非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违反法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1万至10万元罚款;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至二十万元。违者将被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