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要求国家赔偿。法律规定,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权力的机构和拘留所,监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如果违反了以下情况,受害人有权获得补偿:
(一)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对公民实施拘留措施;也可以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法确定的条件和程序,但拘押期限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随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改判无罪,已判处死刑;
(四)刑讯逼供、殴打、虐待、唆使、纵容他人进行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