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逮捕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案情清楚,证据充分,则公安机关仍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若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还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附加:
1.在批准逮捕后,还要进行起诉程序,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2.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天内予以审查,并在审查起诉的期限内予以审查。
4.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官审查案件是否属本院管辖,起诉书及卷宗材料是否齐全,卷宗装订.移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是否将技术鉴定材料单独装订为卷宗,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以及移交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一致,嫌疑犯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经审查,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登记表,对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有遗漏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制作后的受理登记表。
6.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确保在逃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
7.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