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行所侵害的对象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贷款有关的条例.制度;该罪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犯罪人违反与贷款有关的规章.系统.纪律的行为;
2.违反法律,发放贷款导致国家遭受重大损失;
3.非法发放贷款的肇事者为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该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外,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肇事者在明知故犯,明知故犯,有意无意地违背国家财政和贷款管理制度,并希望出现此种情况。借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犯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国家财政管理秩序,后者侵害的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均为贷款;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属于行为或结果犯,后者仅为结果犯;
3.主体不同,前一种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单位,而另一个人只能是自然人;
4.主观方面有区别,前者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没有目的的要求,只是故意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我国有许多罪状,他主观方面可能有过失或故意之分,比如不合法地发放贷款罪,并非所有人都有意为之,也有一些员工在放贷时,非常不小心造成了相关损失,所以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提醒大家一定要谨慎行事。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