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绑架罪可对相当多种类的对象造成损害。其中包括是否自愿留在一处,一个人的身体是否健康,有掌握自己生命的权利,有没有钱是可以自由支配的。
2.客观性:主动地将他人捆绑在一起或使用某种强制手段让他人直接受自己束缚。
3.主体:如果一个14岁至16岁的儿童参加了绑架的帮派,而他本人本人并未对被劫持者造成任何伤害,则该儿童未违反刑法。
4.主观方面:由自己内心产生的意识直接支配自己,以他人金钱或其他理由绑架与此有关的人为要挟,以达到自己的目的。现代社会绑架罪这一行为的话,不只是对另一个人的自由加以限制,并且主观上出于索取他人钱财的意图,对于社会秩序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也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所以这一击的话,是国民愿意看到的一种现象。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