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种类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提请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通常发生于三种情况:1.被拘留者不涉嫌犯罪或犯罪情节明显不需追究刑事责任;2.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明确实充分,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但可处以监禁处罚;3.怀疑犯罪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明.证据不足;未满足逮捕所需的证据条件的;4.属犯罪逮捕,但确系患有重病或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不予逮捕。
《刑事诉讼法》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