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之后并不一定被判刑。一般而言,只有在满足逮捕条件后才采取这一措施,而只有在法院进行审判后,才能判定实施逮捕措施者是否有罪以及是否需要判刑。拘捕是我国最为严重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而一般只针对符合规定的嫌疑人.被告人。《刑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实施该原则,可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者的错误追究,可节省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刑事处罚的豁免主要包括:

1.情节很轻.危害很小,不被视为犯罪。依据《刑法典》,并不构成犯罪。此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追究刑事责任。

2.已超过追诉时效的罪行。在追诉期间内,我国刑法典规定的最高刑期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经被判处5年;5年以上不满10年监禁的法定刑期是10年;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上监禁,15年;法律上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死刑后20年;等等。起诉时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经人民法院受理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根据特赦命令免予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宪法决定大赦。一旦赦免,罪犯就不能再被追究责任。

4.根据刑法典告知处理的罪行,不告知或撤回告知。根据第246条,我国《刑法典》规定了四种情况下的告知才处理:第246条侮辱.诽谤(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在第257条第1款下,对婚姻自由施加暴力;以及第260条第1款下的虐待案件以及侵犯行为。要追究这些罪行,必须要有被害人等人的告知,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知,或告知后撤销,不追究刑事责任。

5.嫌疑犯.被指控人死亡。我们刑法典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上刑事诉讼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了,追究刑事责任已无意义,因而不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另一些生效法律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则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不予追究。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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