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实施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嫌疑犯,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未被刑事拘留23天内仍未逮捕的情况,公安机关仍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但是在37天内不能依法取得逮捕决定的话,意味着公安机关肯定是要先把犯罪嫌疑人放出来,但是,在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公安机关认为仍需继续侦查工作,刑事拘留可以改变为保释或监视居所。

相关法条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10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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