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贷款有关的规章.系统;
(二)本罪的客观性表现为:1.犯罪人有违反与贷款有关的法规.制度.纪律的行为;2.违规发放贷款导致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3.违法者是关系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外,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故意是指故意。肇事者在明知故犯,明知故犯,有意无意地违背国家财政和贷款管理制度,并希望出现此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