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犯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国家财政管理秩序,后者侵害的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均为贷款;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属于行为或结果犯,后者仅为结果犯;
3.主体不同,前一种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单位,而另一个人只能是自然人;
4.主观方面有区别,前者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没有目的的要求,只是故意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对于非法发放贷款罪,公安机关在认定犯罪时,只要犯罪人发放的贷款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即可立案侦查,此外,自然人还可以构成放贷罪以外,单位也可以构成,但对于单位的处罚是不存在有期徒刑的,只有单位才能被罚款。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