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预备犯应承担刑事责任。鉴于预备行为并未开始实施犯罪,刑法中也规定了对预备犯的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中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预备性行为是作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因非行为者的意志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是一种具有修改构成要件的未完成犯罪形态。追究预备行为刑事责任是其法律依据。预谋行为虽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也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犯罪预备行为也是可以处罚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