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予优先考虑:(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孩子在生活中过长时间;(3)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3)在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住。
2.父亲和母亲在孩子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双方都要求孩子同住在一起,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
一般而言,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分配。一方有过失时,可以要求少分财产。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女方及其子女权益的照顾。”「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之债,用共同财产偿还,但未清偿之债。如果该财产不足以清偿,则由双方约定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定。男人和女人单独承担的债务,由自己来偿还。”
父方和母方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5)父亲和母亲对孩子的抚养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必须进行育儿。
(b)如果父母双方均有能力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对两岁以下的子女,如配偶均要求子女与子女同住,且有子女长期居住,
在明显的不利条件下,改变居住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应优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