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者是父母的监护人。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应由以下人士为其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

3.近亲.一位亲朋好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同意下,自愿承担监护责任。

总之,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一些家长不负责任,对孩子进行管教,其他的亲属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改变监护人。法庭按普通程序审理,支持申诉的,可作出监护人变更判决。如无人担任监护人,法庭还可指定监护。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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