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错误拘留时,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所谓刑事拘留,就是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时,遇有重大嫌疑的人,在犯下罪行或犯下罪行后企图逃跑、自杀、破坏证据等紧急情况,对逮捕程序不够及时而采取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无重大犯罪嫌疑或无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者,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即享有人身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