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犯罪未遂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由于刑法规定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应当确定对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再次,在确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时,应进一步确定是减轻或减轻处罚。
一般而言,犯罪未遂都是根据所犯罪行来处罚的,因为犯罪未遂的情节还比较危险,所以要对其进行处罚,要看犯罪进行到了哪个阶段,再进行处罚。
刑法典第23条规定的犯罪未遂的性质和处罚原则。还可以将犯未遂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与其他故意犯罪的停止形式区别开来:
首先,犯罪人已开始实施犯罪,这与犯罪预备是不同的;
二是犯罪没有完成(没有得逞)而停下来,这与犯罪既遂有区别;
其三,犯罪停止是由于未完成形态是罪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这与犯罪中止不同。
罪预备与罪未遂均系意志以外因素而未得逞,是否着手实施犯罪,是区分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
已着手实施犯罪,是指刑法典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已经开始实施的犯罪行为,如《刑法典》第236条“强奸”就是对被害妇女施暴、威胁、其他手段来达到强迫奸淫的目的。因此,可以认为预备行为是为分则特定的犯罪构成行为的实施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犯罪的实现创造可能;犯罪行为是直接完成犯罪,而犯罪行为则是在预备阶段实施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
在时间和空间阶段上,犯罪预备仅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仅存在于实施阶段,而犯罪中止在实施阶段和实施阶段都可能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