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时对子女的抚养费,一般是从三个方面综合考虑:1.子女的实际需求;2.养育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3.父母双方支付能力(收入和财产状况)。如基于上述三方面原因无法协商的,由法院裁定。
裁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根据每月总收入的20-30%来判定。
(2)涉及高收入。如果按以上比例计算高于以上范围的,可以突破以上范围,如无特殊情况,月度不得超过300元。
(3)针对低收入。如果按以上比例计算,低于上述范围的,如果有较多其他财产,不能以上述比例来确定其数额,为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足或无财产者,结合抚养者的抚养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数额,保证孩子的最低生活标准。
(4)不涉及收入。可以用他们的财产对孩子的抚养进行折价。
(5)对于孩子有严重疾病.如出国读书(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以超过上述幅度的判决。应当指出,确定10岁以上儿童的抚养权需要征询子女的意见,主要原因在于10岁以上的子女已经能够对抚养权的认定产生影响,出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目的,司法机关也会尊重子女的选择。必须指出,如果孩子所选择的一方不能承担抚养责任,那就不应享有扶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