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应当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3)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批准。
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