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保护其人身健康与安全的义务,以及保护其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也负有排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各种义务。其监护人还有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的培养和教育。
2.管理受监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在监护权范围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监护人员应当制止、排除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依法拒绝给予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称的财产处分,并依法追究不当得利人的法律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被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处置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处置。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又是未成年人的合法代理人。代理人为未成年人开展民事活动,是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重要内容。该法规定,未成年者作为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除了与其年龄.智力.心理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它民事行为必须由法律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律代理人同意。另外,未成年人参与诉讼活动时,也有其监护人代理。代理人是家庭保护的基本要素,监护人不能因法定情事而终止代理。4.为未成年人行使索偿要求的权利。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对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